一直以来,劳务派遣被许多企业视为节省用工成本、降低用工风险的最佳用工方式。但是劳务派遣在法律上有诸多限制,如使用劳务派遣不合法,最终将导致劳务派遣关系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无法达到减少用工成本的目的。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要求包括以下几方面: 1、对用工单位的要求: 企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组织可以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事业单位、政府机关部门不能使用劳务派遣员工。 2、对工作岗位的要求: 只有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才能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临时性是指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3、对派遣人员数量的要求: 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4、对使用派遣人员在程序上的要求: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